4月28日,邯郸市政府出台《关于房地产业化解商品房库存的实施意见》,该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三年。房地产项目在主城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邯郸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申报登记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未售房源,由该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进行公示。
自意见印发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购房人购买公示范围内的新建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给予购房人每平方米不低于100元的让利优惠;签订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并在房管部门备案,且已缴纳契税的,邯郸市财政给予购房者所缴纳契税50%的补贴(契税缴入邯郸县、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的由其出资补贴)。
对具备购房能力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等保障对象推行共有产权住房保障模式。由政府提供助购资金,保障对象通过市场自主购买60平方米以上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按政府出资不高于50%、个人出资不低于50%的份额形成共有产权住房,单套住房政府出资购买面积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共有产权住房保障对象自房屋交付之日起5年内无偿使用,不用缴纳租金。鼓励个人购买政府拥有的产权部分,自房屋交付之日起5年内个人购买政府拥有产权部分的,按原购买合同价格结算;自房屋交付之日起5年后购买的,按届时市场评估价格购买。持有共有产权住房已超过5年、个人仍未购买政府拥有产权部分的,由政府依据共有产权住房的购房合同约定,就政府拥有产权部分对应的使用权向个人收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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