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法人员介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提取公积金的几项适用条件,根据实际业务情况,购房提取公积金情形可占到整个提取量的65%。而查获的骗提案例基本都是骗提人没有购房需求,却利用商业购房贷款进行骗提。另外,根据相关规定,凡缴存六个月以上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可用公积金贷款买房。因此,相对于骗提的案件,在骗贷案例中,骗贷人确有实际的购房需求,他们骗取的都是贷款资格。例如,骗贷人委托一家公司,替其连续缴纳六个月以上的公积金,以此来骗取公积金贷款资格。
滏园派出所所长刘治国近日正在集中办理管理中心移交的骗提骗贷案件。其中,峰峰的李某伪造购房合同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企图提取公积金。
李某在购房合同上明确注明购买了中央公园的房源,但经管理中心核实,李某并未在此楼盘购房,其提供的合同和发票为伪造变造。
刘治国告诉记者,在办理的几起案件中,骗提骗贷人的不法行为集中在伪造、变造使用假合同、假证件、假发票方面,而这些都是提取或贷公积金的关键性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伪造、变造、买卖,或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处十日以上
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同时,在案件中,骗提骗贷人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巨大的,处罚更加严重。刘治国说:“目前,经过初步核实,李某已被刑事拘留。”
按照《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和业务关联单位有失信行为的,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管理,缴存单位名下业务关联单位5年内不得新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业务;缴存职工取消其5年内的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类提取和贷款资格。此外,缴存职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假冒他人签名等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管理中心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两次集中专项检查后,经过管理中心初步核实情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现已向公安机关移交9个案件,其中,涉案的两人已被刑事拘留,其他涉案人被行政拘留并处以了罚款。
来源: 邯郸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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